咨询白癜风专家 http://baidianfeng.39.net/a_zzzl/130704/4202044.html之前,关于甲状腺癌将被踢出重疾已经在江湖流传许久了。
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具体什么时候会实施?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前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这一重磅新闻又将此事推向了议论的风口浪尖。
为什么重大疾病保险条例需要进行修订呢?
这还要从重疾定义修订的背景和意义聊起。
年,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现行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此项举措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保险回归保障、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而言之:就是医疗水平进步了,过去的重疾现在已经不重了,产品责任越来越复杂,保费也居高不下,需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整。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甲状腺癌现在的5年存活率已经在90%以上了,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也不多,但是按照目前的重疾定义,只要确诊甲状腺癌就按照重疾保额来赔付,实际上对健康状况影响并没有那么大。这样也导致了重疾险赔付率升高,进而也限制了重疾险费率的降低。
本次重疾定义修订的成果包括:
1一是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2
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3
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定义。
从以上修订草案来看,大家关心的问题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解答。
1.疾病的种类,增加了!
2.甲状腺癌,还在内,但分轻重了!
3.原位癌没有赔付了!
4.三大高发轻症不能超过重疾保险金额的20%!
25种重疾完善扩展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业的重疾险采用的都是年8月实施的现行规范,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明确了6种必保重疾和25种重疾。
自那以后,国内重疾险都采用这25种重疾的标准定义。但实施这份现行规范以来,已过去了13年,它也逐渐跟不上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疾病变化。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就增加了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了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
3种新增的重度疾病类型则包括: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此外,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扩展了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定义。
3种高发轻症规范定义在旧版的定义规范里,只有25种重疾的统一定义,并没有轻症的定义。
但现在重疾险产品中,轻症几乎成为了各大保险公司的标配。因此这次的修订稿中增加了3种高发轻症的标准定义,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只要承保超过6种高发重疾病种,就必须涵盖这3种轻症病种。
这三种轻症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以及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刚才说到,此次修订版增加了3种最高发轻症的标准定义,这本来是件好事,但从轻度恶性肿瘤的定义中,却嗅到了一丝不妙的味道:原位癌可能不在赔付范围内。
我们来仔细看下轻度恶性肿瘤的定义,明确提到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也就是说,原位癌既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也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这个之前保险公司必赔的轻症,在这次的修订稿里反而变成无法赔付了。
甲状腺癌理赔标准细分
按照现有的重疾条款,只要确诊甲状腺癌就可以赔付重疾保额%。
但是经过修订后,理赔规则更加细化,一刀切的赔付标准一去不复返。
此次修订并未剔除甲状腺癌,而是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对甲状腺癌进行了TNM分期,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按照轻度恶性肿瘤赔付,也就是只能赔付重疾保额的20%;分期比Ⅰ期严重的按照重疾保额赔付。甲状腺癌发病率较高、治愈率也较高,本次将轻度甲状腺癌划分至轻度疾病,新产品中的该类高发疾病给付比例从%保额约降至30%保额,大大减轻了险企的未来赔付压力,而未来潜在赔付支出的降低,也为新重疾产品降价打开空间。
所以,显而易见:甲状腺癌并没有踢出重疾赔付,而是理赔门槛提高了。
轻症最多只能赔20%
在此次修订稿中提到,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20%。
大家都知道,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险为了激烈竞争中博得一条生路,重疾保额太大不好做文章,就只能在中症和轻症上做文章了。
现在重疾险产品很多轻症都可以赔付30%、45%了,这次统一规定之后,只能赔付20%了,桑心……
虽然这句话从字面上理解,指的是规范规定的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以及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这三个轻症只能赔付重疾保额的20%。但重疾险中的轻症一直是统一赔付标准的,如果这三种赔付20%,其他轻症赔付更高的比例,无疑对产品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免责条款增加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约定不能赔付的内容,此次修订稿统一规定了重疾险的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重疾险免责条款时,不得超出规范约定的条款范围。
不过和之前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对比发现,两者并不无显著差别,主流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和此次规范中的免责条款是一致的。
特定疾病理赔标准调整除了上面讲的修订后对咱们赔付不利的情况,还有一些特定的疾病经过修订后有变宽松也有变严格的。
比如,轻微脑中风(脑中风后遗症)从以前的“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变成了“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理赔条件宽松了些。
再比如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赔付条件则增加了,而且规定了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残存造血细胞的具体数值,理赔条件更严了。
总结
此次修订如果真的实施,对咱们消费者还是不利因素偏多。
值得一提的是:对已经购买生效的重疾险不受此次修订的影响。所以,尽早上车还是有必要的。
目前新规修订仍是征求意见稿,预计正式文件下半年出台,这也给需要购买保障产品的消费者一定的缓冲时间。
当然,购买保险,是为了有一份保障,这份初衷永远都在。就算不是为了赶这趟末班车,保险能早买还是早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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