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甲状腺结节的问题还需要考虑这三方面:
第一
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明确询问了“甲状腺结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那么保险公司问清楚了吗?
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询问事项是“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
这里,保险公司问的是“甲状腺疾病”,而不是“甲状腺结节”,在投保时也没有告知投保人“甲状腺结节”属于“甲状腺疾病”,对于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无法判断“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甲状腺疾病”亦属正常。因此,即使投保人有甲状腺结,也不能认定为未如实告知。
参考案例:王碧霞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福建省中级法院)。
第二
根据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甲状腺结节是否影响承保或者费率。
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核保规则,投保人告知健康情况后,保险公司根据核保规则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未如实告知都应当拒赔,只有那些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保险公司才能拒赔。
就甲状腺结节来说,甲状腺结节分为单发结节和多发结节,单发甲状腺结节导致癌症的可能性更大,在很多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中对于单发结节才会拒保,而多发结节则不一定有影响。
另外,还有的保险公司核保规则中对于甲状腺结节的大小、结节的性质、状态等等都会影响核保结果。
所以对于甲状腺结节是否不予理赔,实际上要看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看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不会不会影响承保和保费。
第三
还要区分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是过失未如实告知,但不实告知事实与申请理赔疾病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保险人仍应理赔。
但是在投保人故意的情况下,无论不实告知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拒绝赔赔。
所以说,如果投保人是因为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甲状腺结节的事实,那么保险公司必须要证明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拒赔。从目前法院判决来看,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癌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不同法院的认识有所不同,导致最终的裁判结果也完全不同,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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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然情深何惧缘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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