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知道,长期型保险断缴保费2年内,是可以办理“保险合同复效”。
现在的保险,对2年内复效的规则是:
1、重新进行健康告知,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才能补缴保费保单恢复效力。
2、自合同恢复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保险不赔。
但今天的这个案例,我们发现以前的部分保险公司对“复效”的规则是没有重新计算等待期的,只是规定了复效后一定时期内,理赔会打折。对比现在来说,各有优劣吧。
从本文的案例大家也许会有不同的感想。
案例
本文案例比较有趣,建议磕着瓜子慢慢读。
年7月16日,北京的汪女士为自己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定期型两全分红保险,同时附加50万保额重大疾病险,20年缴费,年合计交保费1.73万元,保险合同年7月15日到期。特别说明,两全分红保险不便宜,足以看出汪女士家境优渥。
-年汪女士都准时正常缴纳保费;年应缴保费时一直未缴最终保险合同失效。
说明:长期型保险从缴费日60天内叫做缴费宽限期,期间合同依旧有效。汪女士投保的保险是年7月16日,所以年9月13日为宽限期最后一天,宽限期结束依旧未缴保费则合同失效,同时合同进入2年的复效期,2年内随时可以申请复效保险。这是保险法规定的权益。
法院卷宗记载,年12月1日汪女士女儿小汪在医院检查出乳头状甲状腺癌呈阳性,并于12月20日办理住院治疗和手术,次日出院,病理报告则在12月28日完成。
年12月6日汪女士在国内保险公司办理复效手续,12月7日扣款保险合同复效。
之后保险医院年12月28日出具的小汪甲状腺癌病理报告,按照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复效后一年内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赔付10%保额以及重疾险合同已交保费”,赔了5万的保额以及重疾险合同对应的已交保费(具体数据法院卷宗未写,笔者推算大概3万多)。
其实打官司时保险公司才发现:小汪在合同效力恢复之前的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检查出甲状腺癌,而理赔依据的甲状腺病理报告是年12月28日才出具的,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复效前小汪已经确定有甲状腺癌,在12月6日的复效就属于不保范围,保险不应该赔,不过法院没有理会……
小汪以及汪女士则认为,保险公司理应赔付50万,因此打官司索要剩余45万。
法庭上汪女士和小汪则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催缴保费,导致“忘了缴纳保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合同失效的责任及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汪女士在法庭称,其未正常缴费续保有如下原因,都是保险公司的过错:
1、以前都是业务员通知,但年汪女士和业务员因某些事情出现了异议,最后业务员没有通知其缴纳保费。
2、汪女士认为年9月14日才是宽限期截止日,汪女士当天操作续保缴费,因保险公司APP无法正常操作,缴费失败。
法院上,保险公司则举证:
1、保险公司在年7月2月,9月5日发送的续保短信的证据,以及短信内容。
2、在年9月13日是宽限期最后一天,9月14日合同已经失效,保险公司也失去自动划扣保费的权限;况且多年来汪女士都是自主操作续保,理应知晓续保流程。
一审法院审理后在年10月10日判决,驳回汪女士索赔45万的诉讼请求;
年12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汪女士上诉请求;
年9月25日北京高院裁定:驳回汪女士再审请求。
一审卷宗:()京民初号
二审卷宗:()京02民终号
高院卷宗:()京民申号
最后
1、这个案例其实透露了很多保险理赔的信息,例如保险公司无法查到国外的检查情况;理赔也是根据相关病理报告来进行理赔,病理符合相关疾病的理赔要求,且调查不到有带病投保等拒赔事由,则直接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理赔。
2、保险公司按照规则,理赔了5万保额加年到年这9次已交附加重疾险的保费;但汪女士诉讼中只索赔45万,而不谈扣减已经理赔的9次重疾保费,挺有趣的。
3、说下保险公司催缴保费:首先在60天宽限期内会多次扣款,系统也会多次自动发短信,也会要求业务员联系,有的保险公司还有专门的催缴岗。如果你换了联系方式而没有在保险公司系统中更新,对保险公司来说你就是完全失联。当年公司给了作者40多个“孤儿单”,都在一个区域,结果作者跑了半个月最终只联系上10多个人,有的在郊县、有的在外地、有的在城市的另一头,能见面的就几个,很多听说是保险公司直接挂电话。所以走访了一个多月的孤儿单之后,把孤儿单还给公司,心累,等这些人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吧。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