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问:投保前肺结节未如实告知,
出险后甲状腺癌拒赔是否合理?
有答:去年8月收到一位当事人委托,
投保的时候肺结节未告知,
后来罹患甲状腺癌被保险公司拒赔,
后经过一审开庭后,庭后调解8折赔付。
未告知事项内容与保险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是否需要赔付?
在司法裁判中有两种观点:
1.非因果关系说:只要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无论未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如:《法国保险法》《英国保险法》规定:
即便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影响,保险合同仍然归于无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不返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2.因果关系说:只有在投保人未告知事项的内容与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未告知肺结节,罹患肺癌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固然可以解除合同,但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比如《日本保险法》、《韩国保险法》都有明确说明,我国台湾的《保险法》更是直接说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基于未告知的事项,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我国的大部分法院在审判中也采取因果关系说,高院也有类似的指导意见出台。
如:山东高院,广东高院,浙江高院,都有具体的裁判指导意见出台,但是!不是所有的法院,所有的法官都是这样认定的,毕竟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在目前的司环境下,法院比较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未如实告知过失如果只是小问题,并不能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判理赔的概率非常大,特别是在以上有省高院指导意见的地区。但对于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主观恶意明显的案例,还是有很大概率被判拒赔的风险!
当然,因果关系只是理赔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在其他方面,比如投保过程,询问内容,合同解除权等等都应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