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法院准予离婚夫妻因伤病均有大额支出,
TUhjnbcbe - 2024/12/16 17:11:00
山东白癜风科医院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90930/09073071708.shtml
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两个人相互扶持,这更是这一种责任,一份义务。所谓,“同富贵易,共患难难。”许多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尽是因为生活的磨难,那为什么会是如此呢?是爱得不够,还是不愿承担责任?下面请大家看看法院公开的一份离婚纠纷案例,希望大家能从中明白为什么有些婚姻家庭无法承担磨难?无法体现责任的婚姻(书写君对原判决书中涉及的姓名、具体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其中拗口的句段进行口语化调整,便于大家阅读)原告:男,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女,年出生,汉族,XXX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还迁房一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男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现已分居六七年。原告(男方)曾于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已过去六个月,原、被告关系仍未好转,原告(男方)再次呈讼。被告(女方)辩称:被告(女方)原则上不愿意离婚,因为孩子对原告(男方)还是有感情的,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年被告(女方)因癌症住院手术,被告(女方)给原告(男方)打电话原告不接电话,又给原告(男方)发短信告知被告(女方)住院手术,原告(男方)也不来探望。原告(男方)应负担被告(女方)的医疗费用。如果离婚,被告(女方)因身体健康和经济原因要求孩子由原告(男方)抚养。如孩子由被告(女方)抚养,被告(女方)要求原告(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另外,原告(男方)应支付被告(女方)20万元用于后续的治疗和生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一般。近六七年,原告(男方)只是偶尔回家,婚生子同被告(女方)共同生活。年,原告(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无和好表现,现原告再次呈讼。××××年××月××日,婚生子曾起诉原告(男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原告(男方)支付孩子年至年期间的抚养费元。年被告(女方)医院住院,行甲状腺左叶切除、中央区淋巴结切除术,医院诊断患甲状腺癌,被告(女方)支付住院费.9元。庭审中,原告(男方)表示不清楚被告(女方)住院治疗的情况,并称年原告(男方)腰部受外伤骨折住院,花费数万元医疗费,被告也不接电话,不管原告,所以原告不同意负担被告医疗费用。原告(男方)尚欠外债,急需取得还迁房屋变卖后偿还债务,不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称对原告受伤住院亦不知情。双方涉案财产有,原告主张婚前其父亲在拆迁后安置的两处房屋。被告(女方)称被拆迁房屋是原告婚前建设,拆迁时写了原告的名字,还迁房属于原、被告婚后取得,其中包括原、被告及孩子三人每人2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两处还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年经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无和好表现,原告对被告受伤住院不知情,未给予夫妻间应有的资助和关心照料,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多年未与婚生子共同生活,孩子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且两处还迁安置房屋现均由被告占用,故孩子随被告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被告患病,现尚不影响对孩子的照料,若被告病情加重难以照料孩子,可另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作为婚生子的父母亦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考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针对还迁安置房屋提出的主张,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原告可待取得房产证后另案主张权利。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负担住院治疗费用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根据庭审情况,原、被告近两年来因伤、病均有大额医疗支出,互不接听对方电话,也均未负担对方的治疗费用。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万元用于其今后医疗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庭审,被告目前有工作,亦有住房,另出租一处房屋,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生活困难,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负担。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二、婚生子和被告(女方)共同生活,原告(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元,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诉讼费元,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情感解读:这个案例是否会让大家对婚姻感到绝望?两夫妻对彼此没有任何的爱,到最后只想着要对方承担责任,却忘了自己还有肩负的责任。其实,大家对婚姻也大可不必绝望,因为还有太多的恩爱夫妻,那些白首偕老的夫妻在阳光下漫步的画面也有很多。成功的婚姻有很多原因,但失败的婚姻其失败之处也是最为明显。书写君把失败的婚姻列出来,只是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更为明显的失败之处,从而避免这些雷区,使大家的婚姻能够走向幸福。回到问题的本身,为什么许多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会是因为生活的磨难呢?01.因为结婚前,不够爱。有不少人的婚姻,并不是因为彼此相爱,所以结婚,而是因为其他各方面的因素,使得双方为了结婚或者是为了利益而结婚。这样的婚姻,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隐患。婚姻的双方,彼此都心存芥蒂,甚至是心有不甘。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要求能要求他们能在接下来的婚姻中彼此谦让,坚守责任呢?更何谈遭遇到生活的艰难!案例中的夫妻,男方在陈述事实时就提到了一句话,“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现已分居六七年。”所以,请各位读者一定要切记,对于婚姻,必须要坚守宁缺毋滥,如果是因为外界的压力而不得不结婚,那么你面临婚姻中更需耗费心力的几率将更大。反正都是累、都是苦,那为何不选择一个自己所爱之人,为其辛苦、为其付出!02.因为结婚后,不交流。结婚前不够爱,这是婚姻家庭中夫妻无法应对生活磨难的本质原因;但结婚后,不交流,这是婚姻家庭中夫妻无法应对生活磨难的表象原因。有时候表象的原因也很重要,相信大家一定见过这样的夫妻。大家都知道这对夫妻彼此不爱,但偏偏这对夫妻没有什么争吵,家庭也过得很和睦。这就是因为他们有交流,因为有交流,彼此不会显得关系生硬,至少他们会承认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当他们在遇到生活的磨难时,他们不是因为彼此相爱而共同抵御,仅仅是因为相互间有交流,知道对方会付出,所以放心。最后,希望大家明白,婚姻是爱情的延续,如果真的不爱,请勿结婚!希望能够借用失败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为大家解决心中困扰!如果您认同书写君观点,请加个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院准予离婚夫妻因伤病均有大额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