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吴庭长,七万保险金我已经收到了,身体恢复的也可以,就想当面向你表示一下谢意!”7月5日上午,王女士将一面绣有“司法为民公道人心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锦旗送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庭长吴真真手中,对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廉洁高效的司法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年10月6日,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某定期返还型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元。合同生效日期为年10月6日。该重疾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约定,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被保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年10月24日,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癌,并在该院做了手术。甲状腺癌属于上述重疾险附加长险中“重大疾病”赔偿范围,王女士为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以王女士在投保前体检显示甲状腺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不予理赔决定,王女士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后,吴真真作为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深入调查实情的基础上,本着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因该案件争议较大,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王女士依约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付事由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王女士在保险生效期间确诊为右侧甲状腺癌,故原告王女士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王女士在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原告王女士在订立保险合同前虽曾到许昌市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体检,但并未经具有专业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因此原告王女士不存在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予告知的情形,且被告某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甲状腺结节与原告王女士确诊的右侧甲状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女士支付保险金元。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保险金付给王女士,王女士收到保险金后,向法官表示感谢,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
文/图:张棣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投重大疾病保险后患癌症法院判决支付保险金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