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国家对于保险从业资格放宽,越来越多的人涌入门槛较低的保险行业,因此,在展业过程中会因为保险代理人的不专业而出现保险理赔问题,今天讲一起带病投保的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规划保险行业和维护保户的利益做出的巨大努力。
案件经过:
年7月,陈某患有甲状腺癌并接受手术治疗。
年,陈某向新华保险投保防癌疾病保险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书上回答是否曾患有癌症而接受检查或治疗时,在“否”处打钩,并签字确认(代理人代填内容,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障期间至年6月26日24时止。
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并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的免责情形,该免责条款字体加黑。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也作相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约定。
年3月25日,陈某以确诊为:“1.左侧甲状腺癌伴左颈部淋巴结转移;2.甲状旁腺功能减低症;3.右侧甲状腺癌术后。”
年5月8日,新华人寿公司以陈某“不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陈某以新华人寿公司在投保时即已知晓其曾患癌病史而不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理赔重大疾病险、防癌疾病险等保险费元。
诉讼中,双方确认在新华人寿公司拒赔之后又扣划收取了防癌疾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的相应保险费。
案件聚焦:
本案虽投保人存在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保险人并未选择解除保险合同而是仍继续收取保费的行为,是否影响本案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虽然投保时填写的《个人业务投保书》是由新华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但是是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应视为真实意思的表示。陈某否认曾患有癌症而接受检查或治疗,故可认定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合同条款对保险责任范围作了明确约定,即被保险人初次患癌症或重大疾病。“初次”按通常理解就是第一次,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保险免责条款亦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免责条款作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黑提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被保险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未如实告知是否实质影响本案事故之理赔,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1、虽然《个人业务投保书》是代理人代写,投保人签字确认,但是因为投保条款非常复杂,普通人难以理解,新华保险无法证明保险业务员销售保险产品时是否有意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或刻意回避责任免除情形,所以不确定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详细询问的责任。故本案不能排除保险人未实际履行询问义务或保险业务员回避不利于投保人条款,而致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
2、保险公司具备专业知识及订立保险合同之优势地位,其完全有能力亦有条件要求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体检筛查,即可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情形。被医院,病例留存,极易筛查,所以,法律虽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之义务,但不应免除保险公司审慎承保之义务。
3、保险公司的防癌险和定期重疾险都规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均约定为被保险人初次患癌或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已经不可能出现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形,此时保险公司不但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反而继续收取保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因此新华人寿继续收取保费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被其主动调整为不再局限于初次患癌或其他重大疾病,并效力追溯于变更前患病情形。此明显构成对陈某的不诚信甚至欺诈。若支持新华人寿以不可能出现的保险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任意收取保险费,将助长保险公司违背保险宗旨、恶意兜揽类似保险业务之不良风气。
总结一下二审法院的观点:
1、被保险人的未如实告知未必是被保险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保险代理人的错就是保险公司的错。
2、虽然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保险公司有能力查到被保险人曾经因为癌症住院,但是没查,是你保险公司的失职。
3、明知道被保险人已经不可能再符合保险公司初次患重疾的赔付标准,但是依然催收了被保险人的保费,这属于对保险人的欺诈!
千错万错都是你保险公司的错,你凭什么不赔?
二审法院判决:新华人寿支付被保险人陈某保险金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总结出以下几点:
1、目前,涉及到保险的诉讼,投被保险人赢得诉讼的概率是要明显高于保险公司的,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做出的努力。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要具有一定的保险知识,尽量避免因为未如实告知,造成的理赔纠纷,虽然结果有可能是好的,但是漫长的诉讼流程会给投被保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3、不管是买保险还是保险理赔,都应该咨询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
想要了解更多保险知识的朋友,请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