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照片上的健康异常部位,通过修图改成正常状态,重新办理身份证,然后通过新身份证理赔,这样就能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不会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而被拒赔了吗?
[案号:()沪74民终号]
周廷华于年12月2日,通过网络投保了平安健康保险公司的一份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年11月13日,周廷华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
之后,周廷华申请理赔,但又于年12月13日撤回了理赔申请。为什么呢?原来是有人告诉他不能理赔,所以他就撤回了申请。
可是遇到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也很奇怪啊,保险公司都还没有下拒赔结论,投保人就自行撤销理赔了?
经过与周廷华沟通,周廷华自述“在年10月20日左右发现脖子有点肿大,至今持续增大”。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保险公司申请调查令发现,周廷华年人口信息证明上的照片右侧颈部有明显肿大,与其年申请理赔时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不同(警方于年4月16日签发此证明)。也就是说,他早在年时(投保前)就已经出现脖子肿大了,而并非是年。
周廷华自述其在年因身份证遗失,补办时到照相馆修了一下。
于是,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出具理赔结论:拒绝理赔且解除保单。理由是周廷华投保前存在性质未明确的肿块,且未在投保时告知,严重影响承保决定。
之后,双方经过一二审,争议焦点有两点:
1.周廷华在投保时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是否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并拒绝赔付?
关于如实告知的问题,很明显周廷华并没有履行投保如实告知的义务,这里就不多说了。重点是第二点,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两种情况下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包括“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周廷华提出保险公司已经超过了30天没有行使解除权,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实际情况是,因为周廷华中途撤销理赔申请,而且保险公司知道其未如实告知是在年4月16日,并于当月4月30日解除合同,并未超时。而且合同成立也还没有超过二年。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周廷华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并且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这个理赔纠纷,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是证件照片。这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人证相符是必须的,不能随意修改照片。
其次,关于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以上述案例来说,即便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就可以获得理赔吗?当然不是。因为周廷华的甲状腺癌属于既往症,既往症在重疾险中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当然也就无法获得理赔。
保险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理赔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有些投保人,在健康状况恶化后才投保保险,尤其是投保一年期的短期保险非常常见。一方面,此时发病概率明显增高,另一方面,短期保险保费便宜,可以用低保费去博取高额赔偿。所以,短期保险逆选择的情形会更多。
但是,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投保什么样的保险,最大诚信原则都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你自以为的小聪明可能只需要一条程序指令,就能识破。大家还是悠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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