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重疾大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重新定义了重疾险当中的疾病,引起了巨大反响。
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距离正式发布已经不会太远了。
其中最大的改变莫过于,把轻度甲状腺癌(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从恶性肿瘤范畴中剔除。
第一版重疾定义的发布,是在年。当时的疾病定义在今天看来,已经有点跟不上临床医学的发展了。
比如冠状动脉动脉搭桥或心脏瓣膜置换,在07版的定义中仍然规定必须使用“开胸”手术,而在目前的临床医学上,早已可以使用微创手术,不必“开胸”了。
而且,像轻度甲状腺癌、原位癌这类疾病,虽说与“癌”相关,但治愈率极高,且治疗费用低。
在过去的理赔记录中,甲状腺癌的发病率占恶性肿瘤发病率的30%-40%。而甲状腺癌中,绝大部分为轻度甲状腺癌,治疗费用只需2万左右。但在理赔时,往往需要全额赔付。
新定义当中修改了这些疾病的理赔范围,使重疾定义更加明确。
我们来看看,这个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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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疾病
本次修改中新增了3种重疾、3种轻症,分别为:
重疾: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此次修改与其说新增,不如说是跟上时代的节奏,实际上很多重疾险已经把这几种重疾和轻症列入保障范围内了,对消费者没有太大变化。
2
高发重疾定义有所修改
水星保列举几种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高发重疾以及它们的修改情况。
1.恶性肿瘤
修改后更名为严重恶性肿瘤,早期甲状腺癌被除外(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确诊标准中加入“组织病理学检查”引入“ICD-O动态编码”。
按照新定义,未来如果需要理赔,除了细胞学检查结果外,还需医生开具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新定义给恶性肿瘤提出来更具体的确诊要求。
2.急性心肌梗塞
修改后更名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次修改中,急性心梗有了明确的重疾和轻症定义标准。在重疾的理赔虽然看似更严格,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理赔范围。
3.冠状动脉搭桥术
把原定义中的“开胸”修改为“切开心包”,并将手术机器人等各种微创手术方式纳入保障范围。
目前常见轻症“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未来有可能按照重疾标准理赔。
4.终末期肾病
修改后更名为严重慢性肾脏病,肾衰竭晚期的标准从“尿*症期”改为“慢性肾病5期”,比之前更明确一些。
之前含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也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规律性”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新定义将两种重疾进行了合并修改,并增加了小肠移植保障责任,放宽了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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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细节
1.三种新增轻症,理赔保额不可超过20%。以上三种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为目前最高发、理赔可能性最高的三种。市面上有许多重疾险的轻症理赔20%以上,新定义正式公布后,轻症理赔保额会降低。2.发病率极低的重疾,需要在条款中添加提示。以后哪些是被用来凑数的重疾,消费者一清二楚了。3.原位癌被剔除轻症。原位癌是非常早期的癌症,有时会被称作“0期癌”,属于较轻微的病症,一般手术切除即可。治疗简单,费用也比较低,所以在新定义中,原位癌不再被纳入轻症范围。4
对现有保单的影响
有人会问,新定义下来,我之前买的重疾险怎么办?
根据《新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
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已经购买的重疾险,依然按照老规定来,只要符合保险合同当中的疾病定义,理赔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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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等新定义下来后再买吗?
水星保认为,新定义对消费者来说并非一味利好或一味利空,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配置保障。在某些重疾的定义更加明确的同时,高发轻症的赔付比例也会下降。
并且,旧定义中的25种重疾已经涵盖了大部分高发疾病,而新增的重疾和轻症早就被许多保险公司纳入保障范围。
也有传闻说,重疾险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但水星保认为,重疾险目前的价格已经接近地板价,未来即使会进一步降价,下调空间也非常有限。
对于仍未配置健康险的朋友,身体才是应优先考虑的因素,买保险要按需配置,建议及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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